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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申请人未到庭,该如何处理?

本案申请人李某称2017年10月份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月工资6000元,李某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8年3月18日李某辞职,工作期间某公司共支付李某7000元工资。现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8日)工作期间工资10000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委依法向李某送达了立案、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李某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视为李某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

事后,申请人李某不服,要求就同样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重新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接到该仲裁申请相关材料后,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李某因马虎大意、不够重视仲裁委通知的开庭时间或存在想当然的思想,认为今天开不了庭,改个日期重新开庭便是,为此李某付出了不该付出的时间、精力。李某案也告知广大劳动者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时,一定要注意维权时间、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及有证人的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黎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