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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及发展

著作权制度肇始于“特许出版权”制度。在印刷术传入西方并得到普及之后,印刷书籍的成本大大降低,这使得大书商通过大规模印刷、出版书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同时,一些小的书商也跟风印刷畅销书籍,这显然威胁到了大书商的利益。为此,大书商要求封建君主保护其利益,这些统治者出于书籍审查、言论控制等目的赋予了出版商出版特定书籍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被称为特许出版权。这种特许在我国古代也有所反映,如南宋中期的《东都事略》中载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刻”。但特许出版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女王法》,将保护重点由出版商转向作者,赋予作者印刷、重印之权,故被公认为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肇始于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其后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分别制定了著作权法。新中国成立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

(蒋达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