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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怀孕被解雇 法律援助来维权

  本报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怀孕期间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近日我县某公司女员工赵某的代理律师在仲裁庭上的一段代理词。

今年6月初,李集乡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位孕妇赵某(李集乡老圩村人)。通过询问得知:赵某是我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17年10月2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当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即从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2017年12月赵某怀孕了。公司得知后多次要求赵某自动离职,赵某不同意。之后,公司采取调岗、降薪等方式逼迫赵某离职。2018年4月18日,未经赵某同意,公司直接出具告知函,将赵某工资降为每月1500元,2018年4月24日公司又发出解聘通知书,直接将赵某解聘。赵某认为公司是因为知道她怀孕了,才将她辞退的。为此,她多次找公司协商,但都没有结果。眼看着预产期越来越近,而劳动关系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赵某想到了法律援助。

李集乡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立即和灌南县法援中心联系,该中心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进行了调查取证,了解到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的理由是:一、申请人负责的某项目没有验货,后发现项目货品不符合要求,产生了不必要的返工费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二、申请人违反了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密协议,代理人经过细致调查发现:理由一中负责该项目的人是赵某和梁某两人,被申请人所出具的处罚通知单上梁某的签名出现两个错别字,显然不是本人所签,并且梁某没有因此被解雇,为什么解雇申请人呢?而理由二中的保密协议书上面没有赵某本人的签名,完全是被申请人事后单方制作的。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怀孕的事实,仍然编造理由解雇申请人,其目的是想掩盖违法解雇“三期”女工的动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女职工孕产期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搜集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律师代理受援人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开发区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并赔偿赵某生育医疗费。仲裁过程中,双方庭上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同意于2018年8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赵某人民币一万元。至此,女员工怀孕被解雇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许士勇 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