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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微信密码盗刷 绑定银行卡的行为定性

【案情】

张某因赌博输钱,向朋友借钱无果,得知吴某微信绑定了工资卡,便想从此处捞钱。张某谎称借用吴某微信钱包走账,可以帮其提升微粒贷借款额度。吴某信以为真,便将微信登录及支付密码告知吴某。在获得吴某微信密码后,张某用自己手机登录吴某微信账号,将吴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余额全部转走,共计32500元。吴某得知情况后要求张某归还,张某拒绝。

【评析】

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通过欺诈方式获得吴某微信密码,其犯罪预备行为符合诈骗特征,在微信钱包绑定银行卡后,微信支付信息与银行卡信息在此处具有同等功能,张某的行为实则为冒用他人银行卡行为,转走卡内资金是以银行为诈骗对象,使银行误以为是持卡人本人操作,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特征,而非盗窃。张某在获取吴某微信登录及支付密码后,擅自将卡内资金盗刷,银行是受骗者,吴某是受害人,按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本案如果按诈骗罪定性,则不能涵盖所有受侵害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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